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民初1767号
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J。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62751679F。
法定代表人:周家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3元,由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长华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张向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