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破申6号
申请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国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亚达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国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国威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国威公司,国威公司收到通知书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亨亚达公司与国威公司先后订立8份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204.78万元,由亨亚达公司为国威公司进行机器设备安装。亨亚达公司按约完成了大部分的设备安装工程。经双方结算,国威公司应支付亨亚达公司工程价款185.45万元。但国威公司仅支付65万元。2012年11月5日,双方结算确认,国威公司尚结欠亨亚达公司120.45万元。双方结帐后,国威公司未再偿还。
又查明,国威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对国威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决议。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指定无锡衡鑫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成立国威公司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查明,国威公司现有资产13743万元,负债83449.7892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再查明,国威公司于2007年8月16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国威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国威公司结欠亨亚达公司设备安装价款未还,且国威公司已经解散,又中止清算程序,故亨亚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国威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国威公司对亨亚达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亦未提出异议,故其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国威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史仲舜
审判员 王宝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