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破15号
2016年10月22日,申请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亚达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国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国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国威公司管理人接管国威公司后,委托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国威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经审计,国威公司总资产为197236503.61元,总负债为558065632.1元,所有者权益为-360829128.49元。经管理人委托宜兴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国威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国威公司的财产评估现值为61899900元。2016年12月21日,由本院主持召开了国威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对上述审计、评估报告予以确认。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确认有效债权人171个,债权总额为505416677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6个,担保的债权额30420000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64个,债权额472971329元;税务债权1个,债权额2025348元)。
本院认为:管理人接管国威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国威公司的财务进行了审计,对国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结果,国威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江苏国威铝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史仲舜
审判员 王宝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