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石油经贸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异2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工商名称为:宜兴市华东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
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石油经贸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沧浦村。
第三人江苏宜兴经协集团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封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540954。
法定代表人马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亚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石油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江苏宜兴经协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本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宜经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经贸公司结欠宜兴市华东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0000元,于2001年10月25日前付50000元,2001年11月25日前付30000元,2001年12月25日前付30000元,2002年1月25日前付30000元,2002年2月25日前付30000元,2002年3月25日前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41元及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60元,由华东公司负担2414元,经贸公司负担3000元。该款已由华东公司垫付,经贸公司应负担部分于2002年3月25日前直接给付华东公司。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经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执行,因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1)宜经执第11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1)宜经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另查明:经贸公司于1990年3月5日开设成立,出资人为经协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该企业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2007年5月18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宜工商(案处)字(2007)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经协公司做出关于注销经贸公司的决定,并委托汤建华向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销材料。在注销时,提交注销材料登记经贸公司债务已清理完毕,经协公司对此出具证明,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贸公司的债务已清理完毕。2021年4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企业法院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作出企业法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经贸公司注销登记。
又查明:2009年6月10日,宜兴市华东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省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7月15日变更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因经贸公司出资人经协公司未经清算即将经贸公司注销,故申请人亨亚达公司请求追加经协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苏宜兴经协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