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773号
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J。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总经理。
被告:***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49143469U。
法定代表人:刘升,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秋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