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J。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62751679F。
法定代表人:*家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星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晓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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