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91民初126号
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新围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663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泰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254076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1座402(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335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大铲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