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584号

申请人: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4281718F。

法定代表人:尚元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3幢2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2501864J。

法定代表人:汤广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路友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