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29266。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五松镇建设西路湖畔人家B区45号网点,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评估、拍卖前述查封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恢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