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童子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6629266。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本院在执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