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04行审62号

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雅,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童子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蒋敬雄,该公司员工。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常钟人社察理字[2019]第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常钟人社察理字[2019]第3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已支付工资231563.01元,另员工孙红霞的应支付工资已经由生效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20]第530号仲裁调解书确认,不应再计入本次执行范围,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且调整申请执行标的为16549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要求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名员工工资共计165494.05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

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