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永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193号
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庆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霜,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为1978元,由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