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1735号
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信奥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信奥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原告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