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2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