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18号
原告:徐州劲鹏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劲鹏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