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劲鹏气体有限公司、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18号 原告:徐州劲鹏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劲鹏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