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901号之二
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566516704,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3451665H,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78788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