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35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