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35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