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8月27日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同意就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与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