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3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34516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