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39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34516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