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39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345166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通锦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