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财保22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申请人:句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路东侧供电局南侧锦虹公寓**-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