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2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城区契丹大街中段路北恒远大厦。法定代表人:田元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雍景天成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城区雍景天成项目部。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城区契丹大街中段路北恒远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志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麻秋野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