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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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9年5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