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42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巴林****彩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MA0N3YB15A,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中兴隆村一组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被执行人: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114951437A,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元新。
魏庆昌,男性,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天冠小区4号楼2单元302室。
本院在执行巴林****彩钢有限公司与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魏庆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永民
审 判 员 孟 和
审 判 员 徐国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