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598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成,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彦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新城区。
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元新,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