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422民初374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契丹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元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契丹大街中段路北恒远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田元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宏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关宏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元利、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被告关宏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关宏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工程款补充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三被告依法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中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的房屋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过户到本人***名下。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天冠置业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天冠置业公司将天冠置业辽文化产业园区8号会所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使用赤峰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工程款以建筑施工的楼房进行结算,后被告***又将该工程的制作安装门窗工程转包给被告关宏强。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与被告关宏强签订了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将被告天冠置业公司抵顶给被告***工程款的部分房屋抵顶欠被告关宏强的工程款,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双方又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了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合同
中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201室及5#楼4单元102室(该两处房屋也是被告天冠置业公司抵顶给被告***工程款的部分房屋)抵顶给被告关宏强,后被告关宏强因资金周转问题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现原告已实际入住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并且交纳了取暖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均为天冠置业公司收取)。因被告***与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赤峰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致使原告无法对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进行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手续。因此诉至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关宏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三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中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的房屋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称:我与关宏强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关宏强负责安装门窗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就商量将房子抵顶工程款给关宏强,我认可原告的主张,同意给原告过户。
被告关宏强答辩称:1.答辩人同原告***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8月12日被告***同答辩人签订《制作安装门窗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其施工工程的门窗安装承包给答辩人。2016年9月20日答辩人同被告***签订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但未能实现。此后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合同中包含答辩人自己居住使用
的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201室以及出售给本案原告的5#楼4单元102室。针对答辩人同被告***间所签订房屋工程款补充合同,答辩人也依法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答辩人办理补充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2019年5月13日答辩人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出售给本案原告,此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至今。2.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应依法为原告办理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及供暖均由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原告入住涉案房屋后依据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缴纳了取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而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针对其认定的被告***擅自出售的其他房屋没有收取过物业费及取暖费。因此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是完全知情且认可的。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项目开发人,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依法应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
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答辩称:2014年08月01日天冠置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10月07日天冠置业公司与***签订《施工附加协议书》,附加协议书实质内容为:工程付款办法:所建工程按建筑面积甲乙双方各分50%,房屋销售不动产税各自承担所分部分,抵顶房屋部分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建安营业税及施工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所分得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抵顶工程款面积测绘完按50%分得的为准。所签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以此附加协议为准。在被告***施工期间,被告***已经处分了按合同约定的50%建筑面积,天冠公司和***分房子的结算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本案涉及商品房5号楼4单元102室不在天冠置业公司认可属***应分50%建筑面积内,而是属于天冠置业公司所有,***无权处分。被告关宏强在诉讼中提到交纳取暖费和物业费视为天冠公司认可,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取暖费和物业费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合法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既然享受了供暖和物业服务就得支付这笔费用,否则供暖和物业服务工作无法维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天冠置业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天冠置业公司将天冠置业辽文化产业园区8号会所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付款方式为所建工程按建筑面积双方各分50%。2015年8月12日被告***又将该工程的制作安装门窗工程转包给被告关宏强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9月30日被告***与被告关宏强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部分房屋抵顶被告关宏强门窗安装工程款,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后被告***与被告关宏强又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约定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和5#楼4单元201室抵付门窗工程款。后因关宏强资金周转需要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卖给原
告***,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关宏强支付了50万元房款,现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向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因被告***与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致使原告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手续,同时查明,被告***实际建设施工完毕的涉案房屋,已经能够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现原告起诉提出如上所请。
另查明,本院(2020)内0422民初3747号民事诉讼案件,系关宏强作为原告,以***、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该案的诉讼标的系***抵顶给关宏强的两套楼房之一即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号楼4单元201室,本案争议的系另一套即5号楼4单元102室,系关宏强将该楼房卖给了原告***。本院(2020)内042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宏强与***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并判令天冠公司协助关宏强办理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号楼4单元201室的登记及过户手续。天冠公司及恒远公司上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内04民终64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再查明,在被告天冠公司提供的***处分天冠特色工坊区商品房明细表、***已处分商品房备注表、***处分天冠特色工坊区买卖合同、***与王志慧之间投资结算协议书(有天冠公司法人田元新的父亲田广柱签字确认)等资料中,均记载了***处理特色工坊区住宅及车库的情况,但上述***处理的
房屋中不包括本案争议的5号楼4单元102室楼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电费收据、水费收据、取暖费收据、房屋现状照片、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告陈述;被告关宏强提交的门窗安装合同、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房屋抵工程款协议补充合同、被告关宏强答辩意见;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附加协议书、协议书、商品房测绘成果报告书、商品房明细表、***已处分商品房备注表、处分天冠特色工坊区买卖合同资料、本院(2020)内042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4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建巴林左旗天冠特色工坊区二期工程,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被告关宏强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将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201室及5#楼四单元102室抵顶给被告关宏强工程款,该补充合同是双方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不存在无效情形,所以被告关宏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关宏强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关宏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双方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实际入住涉案房屋,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被告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分房协议纠纷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在三被告确定分房协议及具体数额后,由被告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向被
告***进行追偿。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宏强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补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关宏强协助原告***办理特色工坊区二期住宅楼5#楼4单元102室的房屋相关登记及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关宏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文江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人民陪审员 郭振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冬蕾
书 记 员 白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