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与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73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辉,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恒远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志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恒远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田园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4元,减半收取16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树岭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