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2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