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2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与应昌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常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