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236号
原告:成都长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丰大道**巷**号。
法定代表人:孔国华。
委托代理人: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号0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燕。
原告成都长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航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通过传票传唤原告成都长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成都长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成都长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