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

***与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柱,经理。
被告:***,男,民族、年龄不详,市民。
被告:高立柱,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高立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广平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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