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柱,经理。
被告:***,男,民族、年龄不详,市民。
被告:高立柱,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高立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广平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