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2886号
原告:***,女,满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艳,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柱
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谭术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谭术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海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