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威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威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5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威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姚志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范,校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威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科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通辽市特殊教育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通辽市特殊教育学校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包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