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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223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义,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北镇泰山接东段福东小区门口,统一代码911505261160335171。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职务:经理。
第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自金,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宏远公司副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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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平,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继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