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6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佳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
本院在执行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扎鲁特旗佳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6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扎鲁特旗佳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
四、向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内0526执27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 盛
审判员 孙 明 剑
审判员 张 春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阿拉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