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飞,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占龙,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马占武,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占龙、马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仪 花
审 判 员 木 其 尔 人民陪审员 孙 红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 思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