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抗93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2民终84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请监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付建斌
审判员 闫少波
审判员 张国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