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29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复兴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兰浩特市燕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9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