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15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商初字第0774号
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盐城大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建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