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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佣、***,***忠***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97268W。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 被告:欧国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16591522。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 第三人: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3142812W。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 第三人:***,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彤,***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航,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陈鋆,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男,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宋荔秾,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王栩栩,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536号嘉禾世纪广场3号楼一层及北区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5383803Y。 负责人:***,行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欧国义、第三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锋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