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财保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对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账号:1450********)的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价值以1270000元为限。同日,本院作出(2021)闽03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账号:1450********)的账户存款12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10月12日以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1)闽0302财保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账号:1450********)的账户存款12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于2022年11月9日以与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账号:1450********)的账户存款1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