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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77号 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大街3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按照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