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4210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对原告福建同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304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304民初4201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3行“(2022)闽0304民初4201号”更正为“(2022)闽0304民初4210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