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1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兴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610832967,住所地河北省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0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0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审被告:国电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1931930A,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石家庄兴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原审被告国电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10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石家庄兴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兴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