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罗凯诉东乌珠穆沁旗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25民初518号
原告罗凯,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呼和浩特市人,现住东乌旗乌镇。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杭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凯诉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凯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00元,减半收取为1396.00元,由原告罗凯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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