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2468号
原告:***,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岗西村部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4120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智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