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岗西村部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412052。
法定代表人:凌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DCT39T。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51491.61元、利息589459.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50000元;三、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担保费2500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76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3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