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1635号
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凌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静雯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1635号
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凌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方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禾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