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5240号之二
原告:凃益斌,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栋3层(1)室、(2)室、(3)室、(4)室、(11)室、(12)室、(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凃益斌与被告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凃益斌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凃益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凃益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凃益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